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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厅获悉,自11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在山东实施。《条例》规定了包括实行错峰生产、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污染源头控制、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约谈与暂停审批、对重大案件和突出问题的挂牌督办等12项监督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由政府部门组织推行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政府环保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条例》明确,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超标排污的企业如果拒不改正,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从责令其改正的第二天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对其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